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海洋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发布日期:2018-07-16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意见》明确,要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森林、草原、海洋、渔业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意见》,我国将积极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不断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完善跨省流域断面水量水质国家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同时,《意见》提出,要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意见》明确,要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森林、草原、海洋、渔业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意见》,我国将积极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不断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完善跨省流域断面水量水质国家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同时,《意见》提出,要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