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贸易救济制度的研究
发布日期:2015-09-18

一、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贸易救济制度起步较晚,但是目前也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200446日,我国新颁布《外贸法》,这在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中属于位阶最高的法律,对贸易救济做了专门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也都对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商务部成立后也多次发布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裁决等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建立了“一体两翼”的工作体系,“一体”指的是以商务部为主体,“两翼”指的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介组织。此外,商务部所创造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预测准确、及时,方案可行,监控有效,曾经连续三年被列入国务院工作的重点。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不能很好地发起相关救济措施以保护我国产业,在应对外国的不合理救济措施时也缺乏灵活性。

二、我国应对两反一保中的问题

1.立法体制不健全

我国在国际贸易救济方面起步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并不完善,首先,在具体问题上规定不明确,操作性较差。其次,法律基本概念规定不明确。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规避”、“实质损害”等词语的定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使得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中存在很多漏洞,在遇到贸易摩擦时缺乏坚实的法律后盾的支持,在法律实践中常常由于规定的不明确而无法适用我国法律。

2.缺乏贸易救济方面的人才

人才是21世纪最强有力的竞争力,人才的多少决定着一个行业的发展前景。因此,美国仅仅从事反倾销调查的高级专业人员就有三百余人,而我国仅有几十人。我国对于外贸人才的需求量却是十分巨大的而目前的人才情况使得我们难以发起繁琐复杂、影响力较大的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在应对外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时也没有完善的配合。

3.贸易救济效率较低

根据我国相关的贸易救济实践数据统计,在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反货销案件从启动到立案调查大约需要465天,整个调查时间平均要达到1575个月。因此,在处理对外贸易摩擦中,我国有很多贸易救济案件是因为走出法定时间而败诉。贸易救济体制运转的效率低下是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如果不进行改变提高,我国就很难扭转在国际贸易救济方面所处的不利地位。

三、对于两反一保问题的建议

1.建立完善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实力则是国际地位的保证。我国成为很多国家反倾销针对对象之一的原因也包括我国的经济实力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出口产品的结构过于单一,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容易形成过度竞争,并且容易使进口国企业感到威胁性。应当大力发展本国经济,调整出121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增加其附加值,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调整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实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实力则是国际地位的保证。我国成为很多国家反倾销针对对象之一的原因也包括我国的经济实力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出口产品的结构过于单一,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容易形成过度竞争,并且容易使进口国企业感到威胁性。应当大力发展本国经济,调整出121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增加其附加值,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首先,要以WTO大环境为背景,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基础,修改目前我国法律中与国际惯例不符的规定,并且加强保护我国对外贸易方面的立法;其次,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性与科学性的法律概念的规定。再次,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对贸易救济具体执行等过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成为我国贸易救济案件实践中的有力武器。

3.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积极应诉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发展的不足,很多企业在受到贸易救济措施后都采取消极态度,不做处理,这必然导致了贸易救济案件的失利。而这一趋势使得外国企业纷纷对中国产品采取相关措施以谋求利益,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我国企业应当加强自我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