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制定数据标准,稳步推进数据立法,促进大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发布日期:2016-09-23

   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北京、上海、贵州等地布局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日趋活跃。2015年4月挂牌成立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国首家大数据交易所,2015年的交易金额就超过了7000万元。该交易所可交易的数据类型包括金融、医疗、银行、环境大数据等30多个品种。近两年来,大数据交易活跃异常,多地大数据交易平台上线运行,这些平台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交易所平台,包括上海数据交易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湖北长江大数据交易所等;二是产业联盟性质的交易平台,如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等;三是致力于互联网综合数据交易和服务的平台,比如数据堂公司等。我国的大数据资源非常丰富,从电信、金融、社保、地产到电力、石化、制造等传统行业,再到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站等。目前,国内大数据交易行业还在初级阶段,未形成完整的交易规范体系,海量数据资源还未被激活。预计2016年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将突破60亿元,到2020年有望超过500亿元。

    但是,当前数据交易中存在供求矛盾,存在数据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是以国有数据资源和公共数据资源为主的大量宝贵数据无法流动。政府掌握的直接、间接数据资源占总数据量的70%,其中,大部分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方面,但是这些机构和部门不开放共享数据,原因是一方面担心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受制于数据技术研发瓶颈而不会开放数据共享。二是地下数据交易黑市规模大,用户信息的非法收集、窃取、贩卖和利用较为猖獗。据统计,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的影响。三是大数据产业缺乏统一标准。大数据标准化工作处于起步阶段,部门、行业间数据壁垒现象、孤岛现象等严重制约数据流通,需要标准化统一数据接口,搭建数据流通轨道。四是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四类法律问题:数据自由流通的基本人权、大数据交易终端额知识产权问题、大数据交易受到个人信息限制的问题、大数据的跨国交易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等。

    应加快制定数据标准,稳步推进数据立法,促进大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具体建议:

    1、推动建立和完善数据交易标准。为数据交易过程制定安全标准,并逐步在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环节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同时,利用我国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密切关注国际标准和技术发展趋势,组织国内大数据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增强我国大数据国际标准话语权。

    2、加快制定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交易、使用边界。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和许可准则管理。对经营者加工后取得的数据产品,其对加工形成的数据库、数据产品等享有数据资产权。针对这类数据产品,通过许可和准则类的制度确认其经营权,使数据交易具有更稳定可靠和边界清晰的法权基础。

    3、实行备案制。倡导国家建立数据保权机制,交易市场接入国家备案系统,做到交易信息有据可查。同时,保护网络主权、数据主权,确保数据不能跨境。

    4、设立大数据交易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政府部门通过大数据交易中心平台,在可控、可监管、可记录范围内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开发共享。同时,建立第三方审计和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