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财行[2016]212号),明确了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三大类11小类)、资金分配及申请、资金申报指南(进口贴息事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项、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等(具体内容请点击此处)。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出《关于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切实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制订适应外贸发展新特点、贴近企业实际需求的资金使用政策,切实帮助解决外贸中小企业的难点问题,资金使用要聚焦提升外贸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确保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从三个方面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助力外贸中小企业降低经营成本、防范经营风险。主要包括: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获取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服务
1、利用商务部开通的“中小企业外贸软件(ERP)云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将ERP系统与中国信保的“信保通”系统进行电子数据交换,获得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2、支持企业通过中国信保的“信用风险管理平台”,获取信用管理与风险信息服务,提升企业信用风险全流程管理水平;
3、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专业资信服务,掌握海外市场信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水平;
4、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信保外贸风险管理等培训,推动风险管理知识与技术普及。
二、引导社会资金改善外贸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利用好财政资金,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对外贸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服务;
2、支持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外贸企业特点,增加信贷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服务;
3、鼓励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开立保函、出具信用证等结算服务;
4、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投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降低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
三、继续用好绩效评价较好的支持手段
1、整合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事项的支出方向,继续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参加境外展会业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企业特点,选择重要市场、有影响力的展会、适用性强的认证和专利,有重点地对企业相关业务给予支持。
《通知》要求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抓紧制订出台本地区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支持比例和企业申报流程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2、扩大政策宣传,针对新增的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业务支持事项,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指导企业通过网络系统对应的端口申报,扩大政策受益面;
3、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调,推动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针对外贸中小企业不断创新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4、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密切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对政策的反馈意见,定期评估和报告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