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7-04-10
  4月9日,江苏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这是《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在江苏的落地,也是加快由“外资大省”迈向“外资强省”的战略举措。《政策意见》共3大部分23条措施。
    第一部分“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强调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引资战略,明确重点领域支持政策。提出外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等政策规划,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支持外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突出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吸引全球科技创新要素资源,积极争取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破除服务业“玻璃门”障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
    《政策意见》明确,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包括支持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探索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知名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财政支持。对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
    第二部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具体措施。比如,加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资企业;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支持外资企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进一步降低外资企业税费负担和成本,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第三部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从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平台载体、政策倾斜等方面强化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导向,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积极性。实施重点投资促进“111”工程,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领导出访,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省级和各市县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分别不少于10场和100场。对苏南向苏中、苏北转移的外资加工贸易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资企业,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