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9号 关于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1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9号 关于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7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2016年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或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食糖生产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7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5年至2017年在商务、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2016年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糖的增值税完税证明(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

(六)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7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有实绩申请者提供);

(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原糖加工企业提供)。

五、配额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六、申请期限

(一)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者于2017年10月15日至31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样本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资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并将信息上传至配额许可证管理平台。逾期不再受理。

七、商务部将申请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举报,被举报申请企业经确定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八、商务部于2018年1月1日前下达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委托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