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文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6-09-27
    本报讯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旨在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9月2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单位。《公告》规定,这些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公告》要求,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部分企业反映,其开展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时,其主管国税机关需向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同时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委托企业申报退税时,也需同时提供纸质件和电子信息。这影响到办理退税的效率。”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说。为此,《公告》规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实行无纸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国务院曾下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先后出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此次《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类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落实了有关工作要求,提高了退税效率,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