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扩大对外开放 取消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发布日期:2017-01-07
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营造更加公平便利的市场环境。
会议认为,要毫不动摇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外商更多投资高端、智能、绿色等先进制造业和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内外资企业。取消轨道交通设备、摩托车、燃料乙醇、油脂加工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服务业准入。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二要以深化改革促开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等程序,落实内外资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取消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办理时间。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政府采购依法依规平等对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三要允许外资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和标准化工作,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四要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可在资金、用地、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不断深化中西部对外开放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