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东盟的社会责任指引:区域经济一体化
发布日期:2018-06-06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其中,中国与东盟有经济合作的区位优势,双方经贸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大,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正推动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更加活跃。2017年9月26日,中国驻东盟大使徐步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举行的“‘一带一路’倡议:东盟国家的机遇”研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说,东盟国家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方向和重要伙伴,中国与东盟经济联系正空前紧密。2016年双方贸易额达4522亿美元,双向累计投资额为1779亿美元。同时,东盟与南亚、中亚、欧洲多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这些条件都决定了东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2017年4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制了《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南覆盖全球6大地区、48个重点国别、海外投资排名靠前的6个主要行业,旨在为上海企业更好对接国际规则,推动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和借助于内在治理推动海外投资营商法治化提供详实、全面的指引。本文节选自该指引,从区域一体化和区域产业政策两个角度分析了投资东盟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关注点,希望对投资企业有所帮助。

东盟十国分别是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文莱。《东盟宪章》是该区域性组织的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东盟不仅在经济一体化上取得积极进展,而且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东盟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技术工人自由流动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自由化等核心问题上进展缓慢。目前,中国已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形成了“10+1”区域合作机制,敲定以信息通讯、农业、人力资源开发、相互投资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五大重点合作领域,“包容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重点合作领域的基调。2016年,中国与东盟等合作伙伴之间达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更是标志着中国在东盟的影响力达到全新阶段。

1. 投资东盟在区域一体化上的社会责任
(1)2007年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第一个《东盟经济共同体2007蓝图》,已成为投资东盟的企业为东盟承担社会责任的“既定框架”。包括:融入全球经济,加深与外部经济联系,加大力度参与全球供应链建设;提高区域竞争力,通过采用共同机制、标准和加强跨区域合作等方式,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及鼓励创新的区域环境;打造共同市场和生产基地,旨在进一步加速货物、服务、投资、技术工人和资金在本地区的自由流动;共享经济增长,重点鼓励中小企业投入区域和全球价值链,同时帮助新东盟成员国加强实现一体化的能力建设。

(2)2015年东盟又推出了《东盟经济共同体2025蓝图》,是投资东盟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规划”。包括:进一步推动货物、投资和技术工人在东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建设东盟贸易和生产网络,形成高度一体化的统一市场;进一步实现技术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参与全球价值链;加强互联互通和行业合作,增强整体竞争力;更加强调包容性和鼓励缩小中小企业之间的差距。

(3)2016年东盟10个国家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升级了原来中国与东盟“10+1”区域合作机制之后的“10+6”多边自贸协定。除了成员国之间进一步消除内部贸易壁垒、创造和完善自由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贸易等,公平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的内容又被单独提了出来,已成为投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维度。

(4)另外,基于东盟的目标是建成一个有竞争力、平衡发展以及接轨于国际的生产基地,所以投资东盟在社会责任上的“关键议题”实际上还应包括:构建起人本主义和身份认同的责任共同体、推动当地工业化进程、节约化使用资源、应对不断紧缩的环境约束、提高当地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当地劳动力发展、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差距。

2. 投资东盟在区域产业政策上的社会责任
(1)根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东盟的不同成员国,会遇到不同国家各自从自己的国家安全、产业保护等角度出发,直接体现在降税、政策优惠和提供外国敏感产品清单的差别待遇,这是投资东盟的不同成员国需要承担的“差别性”社会责任。

(2)根据《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东盟对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集中在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农产品及加工领域。当然,成员国之间仍会有所不同,比如,文莱和马来西亚不涉及或涉及农产品比例低,老挝、缅甸、泰国不包括纺织服装。

(3)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若产品的区域价值成份不低于产品总价值的40%,则产品享有东盟原产地的优惠税率待遇。这是企业投资东盟时,从推动“产品属地化”的社会责任承担上可以考虑的维度。

(4)根据《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东盟成员国对外国资本在东道国投资和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基于公平、非歧视和善意实施,阻止或迟延投资转移或利润汇回:企业破产、丧失偿付能力或保护债权人权利;未履行东道国的关于证券、期货、期权或衍生产品交易的转移要求;未履行税收义务,刑事犯罪和犯罪所得的追缴,社会安全、公共退休或强制储蓄计划;依据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与外商停业相关的劳动补偿及工人遣散费;协助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公开的备案等。而这些情形正是投资东盟成员国的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维度。

(5)除了新加坡、文莱,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印尼和泰国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集约化”的发展中国家,汽车工业、机械化工、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农产及加工、旅游业是它们的支柱产业;同时,以往中国在东盟的技术劳务承包累计完成营业额最大的国家,依次为印尼、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缅甸、老挝。因此,推动劳动力市场本地化,提高当地员工技术水平、促进熟练工人自由流动,区域性消减贫困及推进单一市场整合与稳定,是投资这些国家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首要关注,也是当地政府对外国资本进入的最大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