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国企出口限制越来越严 “双反”案件应诉难获优惠税率
发布日期:2015-08-13

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感受到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的严格与武断。这种严格体现在,“只要是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不管是否应诉,在美国发起的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都很难再获得较低单独优惠税率,而是一律按照最高税率执行。”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表示,“这一趋势源自2013年,当时美国贸易法院裁决美国商务部应对优惠税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此后,2014年,73家国有企业受到上述不公平对待,而到今年,这一趋势变得更加严格,以前是国有控股企业,现在是国有参股,甚至是国有‘表兄弟’企业,都需要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目前,已经有包括轮胎、钢铁在内的多个行业企业受到影响,仅以轮胎为例,每年中国对美国的轮胎出口金额高达30余亿美元,可谓影响巨大。近两年来,美国也频频对中国轮胎企业发起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就在去年,美国先后对中国出口的新充气非道路用轮胎(OTR)和轿车和轻卡轮胎(PCR)发起了复审和调查,十几家国有企业即使应诉,其税率都按最高的80%执行。“显然,这对我们是非常不公平的。”身处OTRPCR两个案件中的双钱公司法律总监孙泳表示。

美对华国企出口限制越来越严

    孙泳表示,“在2014年年初的OTR第五次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中,美国商务部对双钱公司认可的反倾销率为百分之零点零零几,几乎为零,实地核查进一步确认了情况属实,但即便如此,美国商务部也武断表示,‘因为你们是国有企业,你们的行为受到了政府的约束’。”

    就因为这一简单国有持股的身份,双钱虽然进行了应诉,但没有拿到单独税率,最终裁决结果按照当时的最高税率执行。

    不过,当时的终裁裁定有一点让孙泳记忆深刻,即“双钱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占比达到了66%,超过了50%,所以不能享受单独税率,如果双钱的国有持股小于50%,就可以被认定为受市场影响的企业,获得单独优惠税率。”

    事实也确实如此,此案中同样参与应诉的贵州轮胎公司,由于国有股占比只有36%,没有超过50%,最终获得了单独优惠税率。

    但是,这一情况在OTR案后不到10个月就发生了改变,美国对华出口的国有企业限制开始变得更加严格。

    在美国对华轿车和轻卡轮胎(PCR)发起反倾销调查中,17家应诉企业被拒绝给予单独税率,这17家企业中,只有6家企业有国有股的成分,其他11家企业因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受政府约束或影响”,也没有获得单独税率的资格。

    孙泳指出,“PCR案件的无损害裁定及抗辩我都在现场,我们的律师准备了详细的素材和抗辩理由,但是最终仍然是这个处罚结果。这一次,美国商务部的态度是只要是国有企业,无论参股比例是多少,都不能再拿到单独税率。”

    不仅如此,11家企业因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受政府约束或影响”也开始受到美国越来越严苛的贸易法律的限制。这意味着,美国商务部门对华出口企业的限制开始变得越来越严格。

    孙泳表示,“从这些案件来看,美国已经不再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客观地来使用反倾销这一贸易工具。对出口企业来说,企业到某一个国域参与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但是现在已经看不到立法者依法维护权利的状态。”

    在孙泳看来,“双钱虽然是国有控股企业,但同样也是上市公司,拥有市场化的法人治理机制,股东只是按照股权占比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累计投票制以及小股东保护的机制,美国不应该以‘国有’的视角来歧视双钱,这种做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同时,双钱出口美国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变更过企业的名字,没有变更过国有控股的属性,但现在却遭遇到不一样的对待,只能说明美国法律变得越来越不稳定。”

寻求WTO上诉之路

    对于双钱类国有企业的遭遇,中国商务部门对此表示高度重视,就在一个月前的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沈丹阳就表示:“美方罔顾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相关世贸判例,拒绝中国国有企业的分别税率申请,而适用全国统一税率,构成了对中国国有企业和经济体制的歧视和限制。”

    不仅如此,商务部就美国在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适用的部分做法已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DS471),并且设立了专家组。预计该案将最快于20166月公布专家组报告。

    “除非中方或者美方任何一方上诉,否则专家组报告就是终审报告。如果上诉,上诉报告预计最快将于2016年年底做出。一旦美国被WTO裁决违法,美国就必须撤销被认定违法的法律和措施。”张毅表示。

    在张毅看来,由于有欧盟胜诉案例在先,中国胜诉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因此,张毅建议更多的中国企业应该行动起来,加入到WTO的本次案件中来,借助国家的力量来维护企业的权利和利益。

    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双钱也加入了借助国家力量进行WTO上诉的道路。

    孙泳表示,“考虑到美国商务部在适用的法律和实践做法方面都违反了WTO的规则,我们已经积极向商务部进行了反映,希望商务部作为政府部门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所存在的问题。”

    可喜的是,在双钱公司通过高朋律师事务所向商务部递交了请求之后,中国商务部将新充气非道路用轮胎(OTR)的第五次行政复审的裁决也纳入了起诉的证据材料范围。这意味着,一旦WTODS471判决中国胜诉,美国必须撤销或者修改新充气非道路用轮胎案(OTR)第五次行政复审中对于单独税率的错误认定,双钱将在该案中获得单独优惠税率。

    不过,由于时间关系,DS471尚未包括对华轿车和轻卡轮胎案,但是,一旦WTODS471判决中国胜诉,美国虽然不需要直接修改对华轿车和轻卡轮胎案的终裁,但是一旦该案行政复审,在复审中,美方则需要考虑给予双钱等国有企业单独优惠税率。同时,如果美国将来对于中国TBR等其他轮胎产品进行调查,只要是在WTO裁决作出之后,美国也需要作出同样考虑。

    不仅如此,在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府层面的诉讼之外,双钱公司同时还向美国贸易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希望通过美国法律来认定此前的行政裁决是不合法的。

胜诉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商务部给予我国国企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政策,源自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金刚石锯片案(Diamond Sawblade)”的上诉裁定,该裁定认定,“国家控股的企无法获得单独税率地位”。

    “金刚石锯片案(Diamond Sawblade)”,美国商务部一开始给予部分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的裁定,但是,却遭到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两次驳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没有在之前的调查中充分分析这些应诉企业由中国政府控制的实体中国钢铁科研集团有限公司(“中钢科研”)控股这一情况。

    在此之后,美国商务部最终认定中钢科研有能力通过“行使股东权”而影响应诉企业管理层的选任。而控股股东会通过对管理层的选任来实际或潜在地控制公司运营,这是认定公司能否独立自主地进行出口活动,从而符合单独税率标准的关键因素。由此,美国商务部改变了原来的裁定,认定这些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事实上不受中国政府控制。

    张毅表示,“在金刚石锯片案之前的美国反倾销实践中,被强制应诉的中国企业不论是否为国有企业,均可获得单独税率地位。但是遵循金刚石锯片案中的裁决,中国由政府控制实体控股的企业将很难有获得单独税率地位的机会。”

    这也就是为什么双钱集团尽管在之前的原审和历次行政复审中都获得了单独税率地位,但是在金刚石锯片案后的本次行政复审中未被给予单独税率地位,原因就是依据了该案中的裁决。

    不过,美国贸易法院的判断并非不能改变,途径就是要通过WTO的裁决来使美国修改其国内法律和判例。而且,这是有先例可循的。

    20117月,世贸组织曾经裁定欧盟针对中国螺丝、螺母、螺栓等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单独税率待遇、国内产业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等方面,在此之后,欧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包括巴西、墨西哥的反倾销案件也据此进行了修正,并修改了自己的法律,对应诉企业来说,不但可以按照胜诉后的单独优惠税率来执行,多征收的税也返还了企业。

    张毅称,“由于上述欧盟案件中,WTO已经裁决欧盟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单独税率待遇问题违反WTO规则,因此中国诉美的DS471案胜诉的把握也非常大。”

    考虑到更多的企业利益,张毅建议企业应该更多地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里。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请求中国政府(商务部)在WTO起诉外国相关法律和实践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来迫使外国政府修改相关法律和改变实践做法,从而最终达到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的机会,这也是更高层次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