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海洋生态红线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30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出台了《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配套措施之一,对落实规划控制指标将起到有效保障作用。
《办法》明确,沿海地方政府作为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海洋生态红线保护作为刚性约束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水质量等控制指标不减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管控中,要重点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和海洋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工作。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红线是维护海洋环境质量的底线,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科学知识普及,依法依规公开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范围、管控要求及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制定各类涉海规划、开发利用政策等,不得违反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分析评价与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的符合性;确因国家重大项目工程等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各项指标,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控制要求。对不符合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涉海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办法》强调,要利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定期开展实时、动态、立体化监视监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动态监管,对可能突破海洋生态红线指标的活动及时预报、预警,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红线布局、建议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要求,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管控规定、破坏红线区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或者违反管控要求破坏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和其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