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紫菜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6
江苏省紫菜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紫菜生产企业自觉履行质量管理义务,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提升行业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紫菜行业育苗、养殖、加工及流通企业。
第三条 对经过考核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授予“江苏省紫菜行业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的认定,按照企业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公布确认的工作程序,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由江苏省紫菜协会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联合组织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江苏省紫菜行业诚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诚信认定活动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监督检查、资格审核和宣传发布。领导小组由江苏省紫菜协会牵头,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紫菜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六条 各紫菜交易市场组织相关分支检验检疫局、县(市)海洋渔业管理部门专家人员,成立诚信初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初审工作组”),隶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诚信认定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推广工作,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申报,对企业的诚信信息进行初审。
第七条 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提出“诚信示范企业”认定评审方案及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诚信示范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2、三年内无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记录,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产品及服务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无场外交易记录,无拖欠货款记录,无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记录;
3、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信誉,无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通报、索赔、退货及其他事故;
4、重视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客户诉求,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
5、企业质量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生产卫生管理严格,环境整洁优美,在多部门组织开展的质量卫生检查中无不合格结论;
6、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渔(农)业、保险、统计等相关政府部门未受行政处罚,未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初审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诚信示范企业”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报初审工作组,初审工作组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1、江苏省紫菜协会会员证书;
2、诚信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3、诚信承诺书;
4、诚信示范企业审核表(工作组审核后加盖印章);
5、诚信自述报告;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等有关证照;
7、所获地市级、省级以上主要荣誉证书等;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1、初审工作组按照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征询行业及社会意见,参考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渔(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意见。对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请材料,根据初审工作组初审意见进行筛选,将入围企业提交审核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专家组确定的考核分值,确定“诚信示范企业”候选单位;
3、候选单位名单在江苏省紫菜协会网站和江苏检验检疫协会CIQ在线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评议;
4、领导小组综合公示反馈意见,对名单再次进行审核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评审程序:
1、审核专家组到候选单位,听取申请企业汇报;
2、审核专家组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和厂容厂貌等;
3、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查阅相关生产、管理、销售以及产品溯源记录和档案;
4、审核专家组根据企业汇报、实地考查和现场检查等情况进行会商,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
5、审核专家组汇总考核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确定“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由江苏省紫菜协会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发文公布;
6、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诚信示范企业”匾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工作组应验证初审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标识,由省紫菜协会统一设计、印刷标识。标识可贴在外包装箱指定位置,以方便采购商辨认。
第十五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如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诚信示范企业”标识的,须标明有效期。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诚信示范企业” 称号的企业,在取消称号的同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3、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因企业责任导致出口产品遭国外通报索赔;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
第十七条 对失信企业采用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惩罚力度,促进企业整改。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对获得“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
1、优先推荐省级财政项目支持;
2、优先推荐建立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或示范区;
3、优先推荐参加境内外产品展销会;
4、优先推荐在检验检疫出口食品企业分类管理上给予便利;
5、优先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推荐“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
6、通过各类媒体对诚信示范企业进行宣传和报道;
7、在江苏紫菜协会网站显著位置建立诚信示范企业“光荣榜”;
8、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可为其提供相关证明;
9、在检验监管、品牌宣传、政策申请、贸易征信、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向有关部门推荐参考使用诚信信息。
 
第七章 复审管理
第十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在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重新认定。复审工作一般在每年7~8月份进行,没有按时申请或者认定不通过的,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复审程序:
1、企业填报复审材料。所有材料复印后加盖公章报送各工作组;
2、初审工作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3、领导小组根据初审意见,提请专家组审核,提出候选企业名单;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
5、根据公示情况,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名单;
6、为复审通过的企业,颁发匾牌。
第二十一条 复审材料:
(一)复审申请表;
(二)企业诚信建设成果总结报告;
(三)江苏省紫菜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紫菜协会、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