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关于对买卖方会员在干紫菜交易
活动中违规行为经济处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紫协(2011)25号
各买卖方会员,各交易市场:
为贯彻执行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的《关于坚持改革创新,自强自律,开创江苏紫菜产业新局面的决议》和《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交易规则》(2012年版)中有关对买卖方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经江苏省紫菜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制订了《关于对买卖方会员在干紫菜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经济处罚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买卖方会员在干紫菜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经济处罚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紫菜协会
2011年12月27日
江苏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买卖方会员
在干紫菜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经济处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的《关于坚持改革创新自强自律开创江苏紫菜产业新局面的决议》和《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交易规则》(2012年版)中的有关对买卖方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由江苏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授权各紫菜交易市场对买卖方会员在干紫菜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执行权。
二、为确保各紫菜交易市场对当事人执行处罚条款时的合法性,买卖方会员必须向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和所在地紫菜交易市场按《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交易规则》(2012年版)附件1、2的要求分别呈送买方和卖方承诺书。
三、实施经济处罚的基本程序:举报→交易市场核查→书面或口头申报→交易管理委员会回复→交易市场开出处罚单据→缴纳处罚金。
四、对卖方企业发生场外交易接受处罚时应有已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附件,由所在地交易市场出具处罚收据。所收取的交易管理费列入交易市场经营收入。给予每箱100元的罚款收入只可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基金或开拓市场的宣传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在股东中分配。
五、买方企业发生场外交易接受处罚时应有由卖方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附件,由所在地交易市场出具处罚收据。按场外交易货值1.5%处罚的收入只可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基金或开拓市场的宣传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在股东中分配。
六、买方企业违反买卖合同条款,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清货款而加收的滞纳金应有卖方提供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由卖方企业或交易市场出具收据。所收取的滞纳金归卖方企业所有,所收取的逾期存放仓储费归交易市场所有。
七、买方企业中标成交产品到本年度的12月20日不能结清所有货款,由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发出通报,取消其下年度进场交易资格。待货款结清后可以恢复其交易资格。
八、对买方企业实施违规经济处罚时,必须由相关交易市场提供有效凭证:即相关交易市场或卖方企业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复印件,交由省协会财务部门代为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对卖方会员的处罚金由市场直接在其货款收入中扣除。
九、违规当事人对处罚如有异议,可向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交易市场协助交易管理委员会进行情况核实并给予协调解决。
十、买方企业(包括既是买方又是卖方的企业)保证金余额不足10万元时,省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告之该买方企业,在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如在规定日期内已补足或未补足10万元时,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必须及时通报买方企业和各交易市场,说明其具备恢复交易资格或暂停其交易资格。
十一、卖方会员对参加交易的货品中存在数量不足、克重不符、混装做假等违规行为,按《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交易规则》(2012年版)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省紫菜协会建立监督协调机制,每期交易会期间,将对各交易市场参加投标的买方(包括既是买方又是卖方的企业)核查保证金缴纳情况、违规处罚执行情况等,对未缴纳保证金而允许进场交易或对违规行为者处罚不力或不处罚,将对相关交易市场在通报批评的同时,限期纠正。
十三、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