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
发布日期:2014-11-15

    近日,民政部联合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等7 部委和单位出台《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打造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作为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通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协助会员企业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帮助会员企业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会员企业信用管理能力。


    《意见》要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商会要普遍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意见》强调,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意见》明确,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的工作保障。各地要将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树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典型,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