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9-11-10

附件3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编制组

2019年7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行业概况 2

2.1 我国水产品加工工业概况与企业分布情况 2

2.2 水产品加工工业产排污情况 2

2.3 工艺及产排污节点 3

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7

3.1 推进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需要 7

3.2规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需要 7

3.3 加强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的需要 7

4 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 8

4.1 基本原则 8

4.2技术路线 8

4.3制定本标准的工作方法 9

5 国内外相关标准 10

5.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10

5.2 国内相关标准 11

6 标准内容框架 12

7 标准主要内容条文说明 12

7.1 适用范围 12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7.3 术语和定义 13

7.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13

7.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8

7.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3

7.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5

7.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6

7.9 合规判定方法 29

8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 30

8.1 进一步强化在线监测对排污许可的有效支撑 30

8.2 加快完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30

8.3 加大对企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宣传培训力度 30

8.4 尽快推进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30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工作部署。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牵头编制副食品加工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编号2018-21。具体由环境标准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承担,其中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实施标准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

按照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和工作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组成标准编制组,认真学习领会排污许可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文件,收集相关资料,并制定工作计划。

(2)完成标准开题论证。

经过文献调研,结合相关工作积累,经内部研讨和专家咨询,起草完成开题论证报告,编制标准文本初稿。2017年12月29日,部规财司主持召开开题论证会,通过开题论证,并提出以下意见:针对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中的水产品加工工业单独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进一步简化生产工序,突出产排污环节;进一步加强产排污系数和治理现状调研。

(3)开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2月,编制组赴浙江省舟山市和宁波市开展调研,共调研3家水产品加工企业,了解行业产排污情况和达标难点(总磷),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数据十分缺乏。2018年7-9月,编制组赴辽宁省、安徽省开展调研,共调研4家水产品加工企业,了解行业产排污情况,了解各类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2018年10月22日,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召开征求意见稿研讨。进一步征求了行业协会和企业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2018年11月-2019年7月,根据调研和专家咨询的意见反馈情况,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提交部许可办审核。

2. 行业概况

2. 1 我国水产品加工工业概况与企业分布情况

2.1.1 总体发展情况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水产品的营养与药用价值被逐步认识,水产品的市场和消费群体逐步扩大,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水产品总量已连续10多年名列世界首位,水产品出口占据出口农产品首位。水产品加工工业取得长足的发展,整体实力明显提高,加工技术水平不断上升,质量卫生意识大大增强,一批龙头加工企业和名牌企业相继涌现。

从加工能力来看,《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8年)》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有水产品加工企业9674家,比2016年减少20家,下降幅度0.21%;其中规模以上加工企业2636家,比2016年减少78家,下降幅度2.87%。年水产品加工能力达2926.23万吨,同比增长2.71%,用于加工的水产品总量为2680.02万吨,同比增长1.68%。

2017年,水产品加工总量2196.25万吨,同比增长1.42%,其中海水加工产品1788.06万吨,同比增长0.73%,占水产品加工总量的81.41%;淡水加工产品408.19万吨,同比增长4.57%。当年水产品加工率为41.58%,海水产品加工率为63.42%,淡水产品加工率为18.36%。从加工技术和设备来看,通过开发应用新产品、新设备,同时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大改善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效率,保证了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我国已能生产数百种水产加工品。2017年我国水产品加工情况如表2-1所示。

表2-1  2017年我国水产品加工情况

水产品种类 单位 2017年 2016年 2017年比2016年增减比例(%)

水产品加工总量 吨 21962522 21654407 1.42

淡水加工产品 吨 4081875 3903668 4.57

海水加工产品 总量 吨 17880647 17750739 0.73

水产冷冻品 吨 14873451 14049146 5.87

鱼糜制品及干腌制品 吨 3252542 3235165 0.54

藻类加工品 吨 1100541 1060316 3.79

鱼油制品 吨 67564 69289 -2.49

其他水产加工产品 吨 1609286 2083768 -22.77

2.1.2 区域分布情况

水产品加工空间布局日趋合理。根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8年)》,2017年我国水产品加工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为山东、福建、辽宁、浙江、江苏,占全国加工总量的76.69%。

各地区水产品加工量情况如表2-2和图2-1所示。

表2-2  2017年各地区水产品加工情况

地区 2017年加工量(吨) 2016年加工量(吨) 2017年比2016年增减比例(%)

北京 2073 5397 -61.59

天津 510 1010 -49.5

河北 88247 86050 2.55

内蒙古 8090 8458 -4.35

辽宁 2448498 2442743 0.24

吉林 237716 220807 7.66

黑龙江 7625 6175 23.48

上海 12384 15890 -22.06

江苏 1640182 1604668 2.21

浙江 2083654 2157127 -3.41

安徽 259472 262329 -1.09

福建 3677613 3511620 4.73

江西 379075 373013 1.63

山东 6993534 6983205 0.15

河南 20167 22367 -9.84

湖北 1143318 1037535 10.2

湖南 137990 142334 -3.05

广东 1526477 1498846 1.84

广西 718223 724993 -0.93

海南 484518 486512 -0.41

重庆 1098 895 22.68

四川 5130 5120 0.2

贵州 1406 1364 3.08

云南 73996 47083 57.16

陕西 1090 985 10.66

青海 3000 3000 —

宁夏 116 165 -29.7

新疆 7320 4716 55.22

 

 

图2-1  2017年水产品加工量分布情况

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2636家。其中,山东、福建、辽宁、江苏、浙江列居前五,企业数量占全国的74.13%。

各地区水产品加工能力以及企业分布情况如表2-3和图2-2所示。

表2-3  2017年各地区水产品加工能力及企业分布

地区 水产品加工企业(个) 水产品加工能力(吨/年) 规模以上加工企业(个)

北京 2 2200 1

天津 3 500 —

河北 252 430558 27

内蒙古 29 7600 22

辽宁 904 3083332 369

吉林 104 307095 39

黑龙江 34 5900 —

上海 11 21960 2

江苏 1065 2013720 334

浙江 2019 2603607 276

安徽 148 287619 71

福建 1182 4984680 400

江西 188 271106 50

山东 1754 8884117 575

河南 58 59850 11

湖北 243 1852667 118

湖南 147 328862 55

广东 1046 2338432 163

广西 178 1057542 57

海南 204 453263 35

重庆 9 4345 5

四川 11 33540 6

贵州 20 844 —

云南 46 197998 13

陕西 1 10 —

青海 2 4000 2

宁夏 1 10000 1

新疆 13 16970 4

 

 

图2-2  2017年各地区规模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分布情况

从空间分布来看,水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山东、福建、辽宁、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地区的总体格局没有变化,但湖北、江西、重庆、云南等省的水产品加工企业也获得了较快发展。

从规模以上企业占比来看,2017年我国水产品加工企业9674家,但规模以上企业仅为2636家,占比仅为20%左右,水产品加工业仍以小规模加工企业为主。《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8年)》数据显示,2017年水产品加工企业平均加工能力只有3024.8吨,平均加工量2270.2吨。

2.2 工艺及产排污节点

根据水产品原料及加工成品的不同,其生产加工工艺略有不同,以下是各类水产品加工的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1)冷冻制品

 

图2-3  水产冷冻品加工工艺流程

水产原料在挑选好鲜度之后,首先进行冷冻前的预处理。一般情况下,前处理包括原料鱼的清洗、分类、冷却保存、速杀、放血、去鳃、去鳞、去内脏、漂洗、切割、挑选分级、过秤、装盘等操作。原料经前处理后,进入冻结工序。通常根据原料种类、特性等选择合适的冻结方式和冻结装置,当达到要求的冻结效果后,将冷冻品从冻结装置中取出,然后进入冻后处理工序,该工序包括脱盘、包冰衣和包装等操作。完成以上工序后,水产冷冻品应及时放入冷藏库进行冷藏,完成冷冻加工过程,加工工艺如图2-3所示。

(2)鱼糜及干腌制品

鱼肉糜加工

 

图2-4  鱼肉糜加工工艺流程

将原料鱼去除鳞片、内脏等不可食用的部分,并清洗干净后,利用采肉机将鱼体的皮骨除掉而把鱼肉分离出来,然后对鱼肉进行漂洗、脱水,再放入擂溃机内擂溃。擂溃结束后,对成型的鱼糜进行加热、冷却,即可制得不同形状的鱼糜制品。加工工艺如图2-4所示。

水产干制品加工

水产干制品的种类较多,大致可分为生干制品(如墨鱼、鱿鱼、海蜇、紫菜等)、煮干制品(如鱼干、虾皮等)、盐干制品(如盐干小杂鱼等)和调味干制品(如鱼松、鱼片等),图12为一般干制品的生产工艺,图2-5为干紫菜加工工艺。

①一般干制品加工工艺

 

图2-5  一般干制品加工工艺流程

将鲜度良好的原料鱼或解冻后的冷冻鱼去除头、内脏等部分后,把鱼体清洗干净并剖好鱼肉待用,再将其漂洗沥水后进行出晒或烘干,在出晒的同时将鱼片进行整形,待晒至九成干时,于仓库内密封3~4天,然后进行罨蒸,罨蒸后的制品再经充分干燥后,包装入库。

该工艺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原料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以及鱼头、内脏等下脚料。

②干紫菜加工工艺

 

图2-6  干紫菜加工工艺流程

水产烟熏制品

烟熏制品的分类方法较多,按烟熏方法不同分为温熏法、冷熏法和热熏法。冷熏法是将原料鱼长时间盐腌,使盐分含量稍重,然后吊挂在离热源较远处,经低温长时间熏干的方法;温熏法是将原料置于添加适量食盐的调味液中短时间浸惯,然后在接近热源处用较高温度烟熏的方法;热熏法在德国最为盛行,采取高温短时间烟熏处理,使蛋白质凝固,食品整体受到蒸煮。加工工艺如图2-7所示。

 

图2-7  水产烟熏制品加工工艺流程

水产腌制品

水产腌制包括盐渍和成熟两个阶段,腌制过程实际上是溶质(腌制剂)和溶剂(水)在生物细胞(食品及微生物的)内外扩散与渗透相结合的过程,其加工工艺如图2-8所示。

 

图2-8  水产腌制品加工工艺流程

(3)鱼油制品

鱼油是指从鱼体和鱼内脏中制取的油,它是食品、化工和医药工业的重要原料。鱼肝油的提取工艺如图2-9所示。

 

 

 

2.4 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与治理现状

2.4.1 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水产品加工工业是农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品加工行业主要环境问题是废水的排放。主要污染物是COD、BOD5、氨氮、TN、TP等。根据2015年的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99.5亿吨、全国工业废水中COD和氨氮的排放量分别为293.5万吨和21.7万吨;2015年农副食品加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3.9亿吨、COD和氨氮的排放量分别为40.11万吨和1.80万吨。全国工业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量分别为1232.6万吨、1180.9万吨和1556.7万吨。2015年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放废水、COD和氨氮分别为0.94亿吨、1.82万吨、0.12万吨,分别占工业源排放量的0.47%、0.62%和0.56%。;水产品加工工业废气排放量122.5万m3、颗粒物3266吨、氮氧化物2214吨、二氧化硫6771吨,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分别占工业源排放量的0.03%、0.01%和0.04%。该行业排放废水及废气量在农副食品加工业和全国工业排放量的占比见表2-5和表2-6。

表2-5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放废水及主要水污染物量

项目 废水排放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排放量 0.94亿吨 1.82万吨 0.12万吨 0.28万吨 0.01万吨

占农副食品加工业比例 6.73% 4.54% 6.77% 8.71% 4.79%

占全国工业比例 0.47% 0.62% 0.56% - -

 

表2-6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放废气及主要大气污染物量

项目 废气排放量 颗粒物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排放量 122.5万 立方米 3266吨 2214吨 6771吨

占农副食品加工业比例 2.38% 2.04% 2.43% 2.83%

占全国工业比例 — 0.03% 0.01% 0.04%

(1)废水

按照来源,废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加工废水:主要是原料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解冻废水和清洗废水。其中主要含有鱼肉碎片、鱼血等物质。色度、CODcr、BOD、SS、氨氮、动植物油等是水产品加工废水的主要污染指标。

2)设备冲洗水:每个工序在完成一次批处理后,需要对本工序的设备进行一次清洗工作,清洗废水浓度一般较高,为间歇排放。其主要污染指标有COD、BOD、SS、动植物油等。

3)地面冲洗水:地面定期清洗排放的废水,主要污染指标为COD、BOD、SS等。

4)生活污水:厂区人员活动所产生的生活污水。

5)锅炉水:锅炉冷却水等。

(2)废气

1)蒸汽:蒸煮、加热清洗等工序会产生水蒸汽。

2)烟气: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的排放。

3)臭气:恶臭排放源主要是原料系统、前处理系统、除味系统、废渣堆放仓、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水发酵产生的臭气。压缩制冷氨机、紧急泄氨器可能释放氨气,属于无组织废气排放。

4)油烟:水产品制品熟化过程中,可能涉及煎炒、油炸、烧烤、熏制等工艺,会有油烟排放。

5)颗粒物:烟熏工艺涉及颗粒物排放。

2.4.2 末端治理技术

水产品加工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以水污染为主,其产生的废水水量较大且污染物含量较高。水产品加工工业废水具有水质水量不稳定、可生化性好等特点。通常用BOD5/COD的比值来表示废水的可生化性,当BOD5/COD>0.3时表明污水可生化性能尚可,可以用生物活性污泥法处理,且BOD5/COD越高越适合活性污泥法处理污水。多数水产品加工废水能够达到BOD5/COD>0.5,具有很好的可生化性。

由于目前针对水产品加工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尚未制定颁布,因此现有水产品加工企业废水排放一般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其他排污单位限值的要求。水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大小、生产内容不同以及所处地域不同导致产生的废水水质及使用的处理工艺也各不相同,通过对山东、江苏、上海等沿海地区的部分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调研,调查企业基本涉及了水产品加工的各类工艺,调研结果汇总如表2-7所示。

表2-7  水产品加工企业常用废水处理工艺及其水质情况

序号 处理工艺 占比 原水水质 出水水质

1 水解酸化+两级生物接触氧化 34% CODCr:800~1500,BOD5:400~700,SS:600~800,氨氮:40~80,总氮:70~130 CODCr:80~100,BOD5:15~25,SS:40~60,氨氮:8~15,总氮:35~55

2 生物接触氧化工艺 10% CODCr:1000~1200,BOD5:500~700,SS:600~800,氨氮:25~60,总氮:90~120 CODCr:97~110,BOD5:20~25,SS:50~70,氨氮:10~15,总氮:30~50

3 混凝气浮+A2O 6% CODCr:1500~1900,BOD5:800~1080,SS:600~800,氨氮:80~105,总氮:80~150,总磷:8~10 CODCr:90~120,BOD5:20~24,SS:75~100,氨氮:18~23,总氮:30~42,总磷:0.8~1.2

4 SBR工艺 22% CODCr:600~800, SS:450~600,氨氮:30~50,总氮:50~100 CODCr:80~110, SS:60~75,氨氮:10~15,总氮:25~40

5 气浮+两段A/O+CASS 4% CODCr:2500~3000,BOD5:1200~1600,SS:800~1100,氨氮:85~150,总氮:120~250 CODCr:100~140,氨氮:21~25,总氮:25~38

6 气浮+A/O 20% CODCr:980~1300,总氮:96~136,总磷:12~32 CODCr:10~50,总氮:30~45,总磷:6~15

通过上表可知:

(1)所调查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多数都采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其数量约占所调查企业总数的44%。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水产品加工企业以小型企业为主,为节省成本,企业一般选用构筑物较少、运行管理较容易且处理效果较好的工艺。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具有生物量高、运行管理简便、出水效果较好并且产泥量少等优点,因此在水产品加工业获得广泛的应用。为增加系统对各污染物的去除率,企业一般在生物接触氧化池前设置水解酸化池(Hydrolyzation & Acidification pool),废水中大量的脂肪、蛋白质等大分子有机物在水解酸化池内微生物的作用下被水解成微生物易于吸收利用的小分子有机物,进一步加强水产品加工废水的可生化性、缩短了水力停留时间。气浮+A/O和SBR等工艺所需设备较多、运行管理较为繁琐且占地面积较大,因此通常多应用于大、中型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2)水产品加工过程中用水量大,有机污染严重,CODCr、氨氮等含量较高,且生化降解速率慢。因此,在水产品加工废水处理过程中,一般先采用混凝、气浮等方法,将废水中固体有机物凝聚沉降或上浮分离,尽可能地减少后续生化处理的有机负荷。由于水产品加工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采用各种生物方法都容易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

(3)由于水产品加工废水中氨氮含量较高,一般经二级处理后的出水氨氮含量将严重超标,因此亦常采用A/O法等达到生物脱氮的目的。

(4)上述现行应用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废水处理工艺,出水水质均能基本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对各污染物的要求。然而,由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并没有对总氮、总磷的排放提出限制要求,因此出水中总氮和总磷的含量一般较高。

因此,水产品加工废水末端治理主要采用以生物处理为主,辅以物化处理的方式,如要达到较高的排放限值还需要设置深度处理工序。常见的治理工艺包括:好氧生物处理、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等。

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3.1 推进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需要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方案提出,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通过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使排污许可制度与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相融合,统筹简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同时,还使排污许可制度与环保企业自行监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和强化监管等环保管理制度相衔接。其中,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已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的2020年工作计划。

3.2规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需要

水产品加工工业产品种类多,不同产品的生产和排放特征不同,即使同一行业不同地区以及同一行业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其原料类型、生产工艺类型、设备装备水平、资源能源消耗、末端处理设施、产排污节点及特征污染物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排污许可实施难度较大,需要具体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来提供科学有效地支撑。

3.3 加强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的需要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可使相关行业排污单位更清楚明确排污限值和管理要求,促进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提升。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15年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放废水、COD和氨氮分别为0.94亿吨、1.82万吨、0.12万吨;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放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分别为122.5万立方米、3266吨、2214吨和6771吨。因此,有必要优先对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制,从而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提升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管理、达到许可限值。

4 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

4.1 基本原则

(1)与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按照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相配套,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相一致的原则,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制订本标准。

(2)体现行业特色

针对水产品加工工业的生产和产排污特点开展研究,识别废气、废水类别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分主要和一般排放口,并给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排污许可证和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

(3)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一方面以落实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控制要求为主要原则,一方面提出将地方改善环境质量规定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并且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给出切实可行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保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能够最大限度地与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既达到基本要求,又能进一步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4.2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本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见图8。主要工作包括识别行业的产排污节点、污染因子,确定各排放口类型和执行标准,列出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给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确定方法,推荐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提出自行监测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要求和执行报告要求。结合发证后的监管监督工作,给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合规判定方法。

 

 

 

 

 

 

 

 

 

 

 

 

 

 

 

 

 

 

 

 

 

 

 

图4-1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5 国内外相关标准

5.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5.1.1  国外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在国外是一种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排污许可制度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排污许可证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在瑞典得以应用。基于良好的实施效果,瑞典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拥有完善的排污许可体系,并有效支撑了各种环境管理制度发挥作用。

美国以《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为法律载体具体实施污水和大气排污许可,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相关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最早确立于水污染防治领域。1972年11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美国排污许可制度由此正式确立,从197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技术路线和方法上不断得到改进和发展。1972~1976年,美国实施了第一轮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制定了实施污染物总量分配的技术指南。美国国会于1977年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进行修订,最终形成美国防治水污染和实施水污染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即《清洁水法》。美国在80年代开始实施联邦排污许可证和排污削减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在美国水、大气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果,被认为是美国环境管理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1990年,借鉴《清洁水法》,美国国会又修订《清洁空气法》,确立了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制度。

美国联邦环保局在相关法律的授权之下对于排污的设施和设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签发联邦许可证。需要指出的是,联邦环保局可将全部或一部分签发许可证的权力授权州或地方政府执行,但前提是州或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或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执行机构有权力且有能力执行这些标准。各州和地方政府可就权限下放提出申请,联邦环保局将于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之内,决定是否授权州或地方政府签发许可证。若申请予以准许,则将由州或地方政府在管辖范围内自行签发许可证;若申请予以驳回,则仍由联邦环保局负责签发在该范围内的许可证。

在很多领域内,联邦环保局都会将签发许可证的权力下放到州或地方政府。在水污染排放管控领域,尽管各州所获授权的情况略有不同,但绝大部分州(46个州)已获得全部或部分授权,可自行签发水污染排放许可证。

除联邦许可证外,一些州或地方政府还自行设置了一些排污许可证。根据规定,联邦环保局须确立适用于所有州或地方许可证的最基本要求,并为州或地方政府确立自己的许可证制度提供指导;州或地方政府可在确保达到联邦最低要求的同时,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建立自己的许可证制度。例如,纽约州在《环境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下,建立了纽约针对水污染排放的许可证制度。

美国联邦环保局对于许可审核与签发者的能力建设给予高度重视。联邦环保局发布了一份详尽的工作手册,为许可证签发者提供了关于联邦许可证制度的整体框架和脉络的概括性说明,也为许可证签发者的培训提供基本依据。同时,联邦环保局还为许可证签发者提供了各种线下及线上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以确保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5.2 国内相关管理文件和标准

5.2.1 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为指导“十三五”环保工作,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在第五章第二节“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中的“专栏3 推动重点行业治污减排”中未对水产品加工工业提出明确的要求。在该节还提出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流域、区域性总量控制,并在“专栏4 区域性、流域性总量控制地区”中列出总磷、总氮总量控制的地级市。

针对氮磷污染成为影响流域水质改善的突出瓶颈这一水污染防治的新形势,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该通知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氮磷排放管理台账,开展自行监测及监测结果信息公开,上报氮磷达标情况,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安装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相关企业要优化升级生产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具体到与水产品加工行业相关的要求是“提高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行业水循环利用率,强化末端脱氮除磷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后或支流汇入干流、河流入湖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减少入河湖的氮磷总量。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对于氮磷超标流域控制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严格落实到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上,严控氮磷新增排放。根据该通知的“附件 总氮总磷排放重点行业”,水产品加工被列为总氮排放重点行业。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决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针对地方来函,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今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该公告中给出执行地区(“2+26”城市)、执行行业与时间。

5.2.2 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及相关配套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为贯彻落实该方案,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相关工作。为明确各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部令 第45号)。2017年12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排污许可的相关管理要求。

2017年至今,共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和水泥、钢铁、电镀、制糖、有色、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锅炉、陶瓷砖瓦、再生金属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共30项。但调味品、发酵制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尚无专门的技术规范,由本标准来完成这一任务。已发布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为本标准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指导和基础。

为配合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还发布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HJ 2300-2018)、《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等3项可行技术指南。目前,制糖、屠宰及肉类加工、锅炉等10个行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正在编制中。同时,为了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钢铁、纺织等行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共10项。为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提交执行报告,发布了《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HJ 944-2018)。为规范编码要求,修订发布了《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2017)。为支撑《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81号),给出了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钢铁、制革、制糖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5.2.3 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国家层面,相关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在地方层面,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东、山东等省级政府发布了综合型或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各自辖区内的水产品加工企业。

5.2.4排污口整治及污染源监测相关标准

为规范排污口管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即发布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目前,在新修订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为落实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为规范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针对京津冀区域,还发布了《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此外,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多项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包括:《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等,对于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具有重要指导与规范作用。

6 标准内容框架

本标准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合规判定方法

7 标准主要内容条文说明

7.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水产品加工工业的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水产品加工工业列于C制造业(门类)的13农副食品加工业(大类)中,代码136(中类)。具体内容以下小类生产: 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

7.1.2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排污单位,以及水产品调味品、非食用类的其他水产品加工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给出了本标准引用的有关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引用文件主要包括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文件或标准等。

标准中主要列出了四类标准或文件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支撑实施本标准。

第一类是水产品加工工业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第二类是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方法标准,主要包括: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

第三类是与排污许可制实施相关的管理规范类标准以及相关文件,主要包括: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等。

第四类是与确定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有关的重要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等。

7.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等3个术语进行了定义。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指对水产品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如加热、盐渍、脱水等)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制品、干腌制品、藻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品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限值和特殊时段的定义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以及其他已发布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相关定义保持一致。

7.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的编制框架参照其他已发布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给出。主要包括基本原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图件和其他要求等。

针对水产品加工工业,编制说明着重介绍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内容。

7.4.1 主要产品及产能

水产品加工工业主要产品包括: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制品、干腌制品、藻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

7.4.2 主要原辅料和燃料

原料种类包括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水、食盐、酱油等调味料、清洗剂、其他。

7.4.3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本标准按照原料系统、前处理系统、加工系统、成型系统、分级系统、冻结系统、包装系统、杀菌冷却系统、贮存系统、除臭系统和公用单元等,对水产品加工工业进行生产单元的划分,分别给出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和单位等信息,列于标准的表1。

水产品加工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7.4.4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以水产品加工工业的生产设施为基础,可以分析得到废水、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并结合实际调研,给出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

7.4.4.1 废水

(1)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水质特点

水产品加工工业废水主要包括:

①加工废水:主要是原料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解冻废水和清洗废水。其中主要含有鱼肉碎片、鱼血等物质。色度、COD、BOD、SS、氨氮、动植物油等是水产品加工废水的主要污染指标。可生化性能好。

②设备冲洗水:每个工序在完成一次批处理后,需要对本工序的设备进行一次清洗工作,清洗废水浓度一般较高,为间歇排放。其主要污染指标有COD、BOD、SS、动植物油等。

③地面冲洗水:地面定期清洗排放的废水,主要污染指标为COD、BOD、SS等。

(2)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标准的表2给出了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并按许可排放浓度,分别明确了相关污染控制项目,便于企业填报和实施。

从废水类别看,水产品加工工业废水可以归纳为两种废水排放,一种是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一种是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如果生活污水不是单独排放,也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则只存在综合污水一种情况。

由于水产品加工行业没有专门的行业排放标准,其水污染物执行GB 8978,水污染物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

经过调研,目前企业采用的污水治理设施主要包括: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气浮;其他。2)二级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BAF)、V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

(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如土地利用)。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6)排放口类型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生活污水排放量很少,主要为生产废水排放。因此,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7.4.4.2 废气

(1)废气种类及产污节点

1)蒸汽:蒸煮、加热清洗等工序会产生水蒸汽。

2)烟气: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的排放。

3)臭气:恶臭排放源主要是原料系统、前处理系统、除味系统、废渣堆放仓、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水发酵产生的臭气。压缩制冷氨机、紧急泄氨器可能释放氨气,属于无组织废气排放。

4)油烟:水产品制品熟化过程中,可能涉及煎炒、油炸、烧烤、熏制等工艺,会有油烟排放。

5)颗粒物:烟熏制水产品涉及颗粒物排放。

7.5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为指导企业填报排放口相关信息,本标准规定了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的填报要求。

7.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7.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