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上)
发布日期:2022-12-12

 202011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1月,RCEP正式开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20222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3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1日起,对缅甸生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具有代表性的RCEP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食品接触材料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日本

    01.监管机构

    日本负责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日本厚生劳动省,以及日本各食品接触材料行业协会,如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协会(JHOSPA)、日本卫生PVC协会(JHPA)、日本纸业协会(JPA)和日本印刷油墨行业协会等。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的食品包装材料监管框架结合了《食品安全基本法》1和《食品卫生法》2政府法规,以及行业协会自愿建立的行业标准等。《食品卫生法》规定了一般安全标准;厚生劳动省第370号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准则》3第三章对陶瓷、玻璃、搪瓷、橡胶、塑料材质等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装提出一些更为具体的限制性要求,部分常见材质要求见下表。厚生劳动省195152号令4对乳及乳制品专用包装提出特殊要求。针对现行法规系统管控的局限性,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正面清单草案5,只允许使用正面清单给出的物质。

    
    

    

    

    03.合格评定程序

    日本对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进口前的管控和通告、进口环节的文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必要时)、进入日本国内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查。

    厚生劳动省要求进口日本的UCP产品(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在出口到日本前要自行对产品进行合规检验,产品合格后才能出口日本。同时,UCP进口商在商品进口前需要提前咨询厚生劳动省意见和提交产品进口的通告,包括进口申请表格,产品的原材料、成分和生产方式,产品的检测结果等信息,厚生劳动省负责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厚生劳动省会与出口国进行双边会谈,并派遣官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当地情况调查。厚生劳动省下属的各个检疫站还会根据进口UCP的违规概率情况和每年的食品监控计划而决定是否对进口的UCP进行产品检验。

    
    

    

    

    04.温馨提示

    自从202061日正面清单正式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发布20223月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自正面清单正式实施后首次用作食品器具或容器包装原料却不在清单草案中的物质,需要抓住此次机会进行新物质申报。对于在以往清单草案中已经许可使用的物质,生产商与制造商需注意使用物质在新草案中的规定是否发生变化。

    韩国

    01.监管机构

    韩国负责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韩国以建立产品标准的方式对食品接触的终产品进行管理,不对食品接触物质用原料进行法规管理和新物质许可。用于销售或经营目的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需满足《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标准与规范》6对陶瓷、玻璃、搪瓷、纸张和金属等不同食品接触材料的具体要求,部分常见材质要求见下表。

    
    

        

    

    03.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食品接触材料从进口到分销的整个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7主要包括:事前确认登记制度、进口环节和流通环节抽查检验以及精密检验等。

    1)事前确认登记制度

    事前确认登记制度是MFDS为了提高进口食品检查制度的效率以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管理而通过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2003818日保健福祉部令第254号)从20031010日起予以实施的。这项措施的主要内容是韩国通过采取事前的现场检查手段来确认出口国工厂制造/加工的食品接触材料是否符合韩国《食品卫生法》8的规定,现场调查将主要确认企业是否符合HACCP规定的卫生及质量管理标准;费用方面,申请企业须交纳约30美元的申请费,并承担韩方实地调查的相关旅费;凡经事前确认的食品接触材料在进口时可免于精密检查,只需提交相关符合性书面资料给MFDS审查即可,从而可以减少通关程序,提高通关速度,为进口申报人提供方便。

    2)进口环节和流通环节抽查检验

    进口环节和流通环节抽查检验的具体类型包括:文件检查、外观检查、实验室检查与随机抽样检查。韩国对进口食品接触材料批批进行感官检验,每年进口食品接触材料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的比例平均为20%左右,而且首次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一般需按照《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如果该种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历史检验记录良好,各食品药品安全区域办公室将根据产品风险适当降低抽检比例,或者采取验证放行的方式。

    3)精密检验

    所谓精密检验是指食品药品安全部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产品实行批批检验的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历史检验记录较差,各食品药品安全区域办公室将会采取精密检查的方式加强进口监管,MFDS会根据进口商品危害程度、不合格案例发生比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精密检查比率(1%-100%)。对于不合格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企业,各食品药品安全区域办公室将会对其向韩国出口的同类食品接触材料实施为期一年的批批检验,导致生产同类食品接触材料的其他公司也受到影响。对于检出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商品,将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措施,直至其查明原因并采取改善措施。

    04.温馨提示

    《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标准与规范》规定合成树脂(塑料)、再生纤维素、纸和淀粉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0mg/kg,目前我国尚无此规定。此外,在进口环节需按照MFDS的要求提供Certificate of LaboratoryTesting,在Certificate of LaboratoryTesting中需体现样品抽样时间、地点以及运输信息等。

    澳大利亚/新西兰

    01.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过单一的双边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对食品接触物质进行监管。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FSANZ制定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9,规范了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中成分、添加剂和一些食用化学品的使用、标签要求以及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系统。该规范在1.1.1-1011)中规定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要求。它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使用的物质,不得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困扰或不适。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没有规定可用于包装食品的许可材料,也没有规定包装中使用的添加剂或化学品的允许范围。

    目前澳大利亚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主要为AS 2070:1999AS 4371:2012AS 2070:1999是适用于由塑料材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的澳大利亚标准,该标准参考了美国 FDA 21 CFR和欧盟 FCM 法规。AS 4371:2012是规范陶瓷餐具的澳大利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陶瓷餐具中铅、镉的最大允许迁移程度。

    下表为AS 4371:2012中对陶瓷餐具的规定:

    
    

    

    

    此外,澳大利亚卫生部(DOH)发布了针对将用于食品接触物品的化学品进口商和制造商的指南10。该指南将此类食品接触化学品归类为“豁免”“报告”或“评估”三类。

    该指南将用于食品接触制品的工业化学品引入澳大利亚作为“特定类别的引入”。指南中提供的与食品接触的物品的示例包括食品包装、食品容器、食品罐内部的涂层和储水罐内部的涂层。该指南讨论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化学品“豁免”或“报告”的记录保存要求,其中包括需要证明化学品不具有人类健康危害特征。

    03.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应在货物实际抵达澳大利亚之前,通过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CS)申报运输方式和航程的详细信息、货物信息、预计抵达澳大利亚时间。在货物抵达澳大利亚之前,提交“货物运抵前报告”“货物清单报告”和“海运货物报告”或“空运货物报告”。货物抵达澳大利亚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所有从船上卸下的海运货物均须有卸货报告:集装箱货物由货物码头运营商提交“分期卸货报告”,大宗和散装货物提交“海运货物卸货报告”。所有从飞机上卸下的空运货物均须有“空运卸货报告”。

    货物抵达后,进口商或经授权的报关代理可使用“进口报关单”报关、清关。受理申报时,海关将审核申报人身份。

    进口商必须确保由瓷器、陶器或搪瓷空心容器制成的进口厨具或厨房用具贴有正确标签。商品说明必须使用英语并使用突出和清晰的字符,包括制造或生产货物的国家名称;必要时,包括对商品的真实描述。

    04.温馨提示

    由于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没有规定可用于包装食品的许可材料,也没有规定包装中使用的添加剂或化学品的允许范围,而AS 2070:1999中直接引用了美国FDA 21 CFR和欧盟 FCM 法规,出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企业可以参照美国FDA 21 CFR和欧盟FCM 法规执行。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可滑动阅览)

    1.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https://www.fsc.go.jp/english/basic_act/fs_basic_act.pdf

    2.日本《食品卫生法》

    http://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law/detail_main?id=12&vm=2&re

    3.日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准则》

    https://www.mhlw.go.jp/content/000757879.pdf

    4.日本厚生劳动省195152号令

    https://www.mhlw.go.jp/english/topics/foodsafety/dl/t-1.pdf

    5.日本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正面清单草案https://www.mhlw.go.jp/stf/newpage_05148.html

    6.韩国《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标准与规范》https://www.mfds.go.kr/eng/brd/m_15/view.do?seq=72435&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7.韩国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全过程安全控制措施

    https://www.mfds.go.kr/eng/wpge/m_11/de011002l001.do

    8.韩国《食品卫生法》

    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C%8B%9D%ED%92%88%EC%9C%84%EC%83%9D%EB%B2%95

    9.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https://www.foodstandards.gov.au/code/Pages/default.aspx

    10.澳大利亚化学品进口商和制造商的指南https://www.industrialchemicals.gov.au/help-and-guides/extra-resources-help-you-categorise-your-introduction/categorisation-chemicals-end-use-articles-food-contact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广州海关、汕头海关

    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