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 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6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

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公平贸易工作,切实发挥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在公平贸易工作中的作用,我局将现有的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升级为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并在原《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定义“工作站”职责,细化考核管理办法,完善奖惩机制,修改完善为《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6 1219

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工作站作用,扎实推进我省公平贸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是在原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的基础上,提升定位,拓展功能,依托省内行业商协会或龙头企业设立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工作站的规划、确认、考核、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承办工作站的行业商协会或龙头企业应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以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任何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站职责

第五条工作站负责贸易救济案件的预警监测、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对外交流交涉,以及配合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贸易政策审议、贸易协定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行业商协会类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      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整理报送本行业贸易救济案件、市场趋势、经贸政策等动态信息;

(三)      开展本行业产业竞争力、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等专题调研,撰写分析报告;

(四)      组织协调业内企业开展无损害抗辩、参与听证和游说等贸易摩擦应对,提出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意见或建议;

(五)      推动行业内重点联系企业纳入产业安全数据库;

(六)      出具当地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行业评估结论;

(七)      配合做好贸易政策措施的研究和评议,参与政府间交涉、同行间磋商与交流;

(八)      维护信息平台,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      举办或组织参加公平贸易业务培训;

(十)      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平贸易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第七条龙头企业类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整理报送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市场变化情况以及涉及贸易救济案件情况;

(三)      带头参与贸易摩擦案件应对,代表全行业提出贸易救济调查,配合做好贸易救济案件境外游说、交涉工作;

(四)      跟踪评价贸易救济措施对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的影响,开展产业竞争力调研,撰写专题报告;

(五)      维护信息平台,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咨询服务;

(六)      举办或参加公平贸易业务培训;

(七)      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平贸易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确认

第八条申请承办工作站的行业商协会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主体资格。申请承办工作站的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商协会会员单位应涵盖省内行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应在行业具有代表性,产能或进出口总额在全国名列前茅。

(二)      机构人员。申请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      信息平台建设。申请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发布贸易救济预警信息、公平贸易工作动态、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四)      工作能力。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完成工作站职责的相应能力。

第九条市县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商务厅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全省情况后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工作站日常运营费用由承办工作站的行业商协会或龙头企业承担。省商务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支持。

第四章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对工作站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执行《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站月度信息发布及季度分析报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月度信息发布考核,并向省商务厅上报结果。省商务厅负责各工作站的季度分析报告考核和省属单位工作站的月度信息发布考核。

第十四条年终考评的内容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产业竞争力报告、贸易救济案件跟踪报告及工作配合。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保留工作站资格,并给予分档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资格。

第五章管理与责任

第十六条省商务厅按季通报各工作站日常考核得分情况,并可采取实地调研、情况督查、委托中介机构巡查等多种形式对工作站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月向辖区内工作站反馈考核结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工作站应遵守国家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组织的资金绩效评价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恪守职责。对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工作站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11日开始执行。原《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暂行管理办法》(苏商公平〔201579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考核标准


附件

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考核标准

根据《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对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年度考核制度。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站月度信息发布及季度分析报告。省商务厅按季通报各工作站日常考核得分情况。

(一) 月度信息发布:工作站每月在信息平台发布的本行业公平贸易信息。

发布数量≥30/月,5/月;

发布数量≥20/月,3/月;

发布数量≥15/月,1/月。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月度信息发布考核,并于次月10号之前向省商务厅上报上月考核结果。省商务厅负责省属单位工作站的月度信息发布考核。

(二)季度分析报告:工作站每季度报送的行业动态趋势、市场价格数量变化、重大事项及影响、面临困难及建议。

季度分析报告要求具有原创性,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10/季度。

省商务厅负责各工作站的季度分析报告考核。

二、年终考评

年终考评的内容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产业竞争力报告、贸易救济案件跟踪报告及工作配合。

(一)年度工作总结:工作站报送的全年公平贸易工作总结。

完成年度工作总结,20分。

(二)产业竞争力报告:工作站报送的产业竞争力评价及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意见和建议。

产业竞争力报告要求具有原创性,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25分。

(三)贸易救济案件跟踪报告:工作站报送的参与贸易救济案件情况、跟踪评价贸易救济措施对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的影响。

贸易救济案件跟踪报告,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30分。

(四)工作配合:工作站举办或组织参加公平贸易业务培训、参加境内外贸易磋商和交涉、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平贸易工作情况。

举办或参加公平贸易业务培训,5分;

参加境内外贸易磋商和交涉,10分;

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平贸易工作,10分。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工作站进行年终考评,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核查。

三、年度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日常考核成绩和年终考评成绩分别按照40%60%计入年度考核总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总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保留工作站资格,并给予分档支持;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资格。

附表:工作站年度考核评分表


附表

公平贸易工作站年度考核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办法

日常考核

(占40%

月度信息发布

60

发布数量≥30/月,5/月;

发布数量≥20/月,3/月;

发布数量≥15/月,1/月。

季度分析报告

40

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10/季度。

年终考评

(占60%

年度工作总结

20

完成,20分。

产业竞争力报告

25

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25分。

贸易救济案件跟踪报告

30

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30分。

工作配合

25

举办或参加公平贸易业务培训,5分;

参加境内外贸易磋商和交涉,10分;

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平贸易工作,10分。

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100

日常考核得分×40%+年终考评得分×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