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划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
《意见》指出,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意见》明确,根据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持自然本底、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性等要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其中,海洋部门负责划定海洋生态红线。
《意见》要求,建立红线管控目标确定及分解落实机制;完善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准入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湖、海)排污口设置等制度完善和实施过程中,强化细化红线管控要求;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施监管,加强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湖、海)排污口设置等后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意见》鼓励公众参与,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及时准确发布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有关信息,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公众举报、听证和监督等制度,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据悉,2012年10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并配套印发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4年7月,渤海三省一市全面建立了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今年全国沿海省(区、市)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全面建立实施。
(信息来源: 中国海洋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