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产品反欺诈法案草案解析
发布日期:2018-07-16


    2016年2月,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等政府机构联合发布水产品反欺诈草案,拟要求企业向美国公共追溯系统提供17类水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以确保该产品获得和申报的合法性,以打击非法、未申报和无管制捕捞(IUU)活动,遏止交易欺诈行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品出口国,美国是我国水产品第二大出口市场。输美水产品企业及备案船只多达1052家(艘),每年对美出口水产品约110万吨,该法案正式生效后将对我输美虾、金枪鱼、大西洋及太平洋真鳕等水产品贸易产生较大影响。
    一、IUU简介IUU 捕捞指非法捕捞(illegal)、未报告捕捞(unreported)和未管制捕捞(unregulated fishing)。具体言之,非法捕捞指渔业组织成员国渔船违反本组织规定所从事的捕鱼活动、未经许可在其他国家水域从事的捕鱼活动、在公海不悬挂本国国旗或其他标识从事的捕鱼活动;未报告捕捞指捕捞数量未如实向有关当局报告的捕鱼活动,包括拒报和低报,无论这些渔船是否属于相关渔业组织成员;未管制捕捞指悬挂渔业组织非成员国、非参与国国旗的渔船所从事的捕鱼活动。
    随着全球渔业发展,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IUU 捕捞是个严重的渔业管理问题,当IUU捕捞不受遏制时,渔业管理政策依据的系统会出现根本性错误。对于全球渔业而言,目前IUU捕捞仍然是最严重的社会危害之一。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估算,全世界每年因为IUU渔业所造成的损失介于100—235亿美元之间,相当于1100-2600万吨渔获物,约占全球总捕捞量的1/5-1/4。
    二、美国IUU出台背景2014年6月17日,美国白宫发布“建立一个全面的框架用来打击非法、未申报和无管制的渔业和水产品欺诈等”总统备忘录,以期共同打击水产品IUU和欺诈行为。这是继欧盟之后第二个准备对水产品非法捕捞采取管控措施的国家。

    2015年3月15日,美国农业部、FDA等12个机构组成的“总统事务工作组”发布IUU行动纲要。“要求美国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国外政府,共同构建可持续发展渔业经济、打击IUU以及水产品欺诈行为。
    2015年11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非法、未申报和无管制捕捞活动执行法案》,该法案是“打击非法捕捞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美国将批准和执行《港口国措施协定》,以打击进入美国港口的非法捕捞船只和禁止非法渔获进入美国市场。
    2015年美国根据被确定的事实,已将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尼日利亚、尼加拉瓜、葡萄牙等六国列入了在美境内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黑名单”。根据美国“海洋政策”杂志2014年发表文章显示,美国每年都进口高达200亿美元价值的野生捕捞海鲜产品,其中约有占32%的比例涉嫌IUU非法捕捞,而绝大多数产品主要是产自中国、泰国、印尼、厄瓜多尔、加拿大、越南、菲律宾、印度、墨西哥和智利等10个国家。
    三、美国IUU法案主要内容1.建立单一电子窗口。

    1.通过由国土安全部和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维护的自动化商业环境(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CE),对政府广泛使用的用于记录特定水产品捕捉和上岸的国际交易数据系统(ITDS)和电子信息收集档案进行整合。
    2.确定高风险物种名单。鲍鱼、大西洋鳕鱼、太平洋鳕鱼、蓝蟹、红帝王蟹、鲯鳅、石斑鱼、红鲷鱼、海参、虾、鲨鱼、剑鱼、青花鱼、大眼鱼、飞鱼、黄鳍金枪鱼和蓝鳍金枪鱼等17种类品种(涉及119种HS编码)被确定为可能存在IUU非法捕捞或水产品欺诈的高风险产品。但建议不包含鱼油、鱼浆、鱼露、鱼棒、鱼丸、鱼饼或布丁和其他类似的深加工的鱼类产品。
    3.进口商提供记录信息。野生、养殖水产品分别要求提供17项和13项信息,包括捕捞船名、捕捞船所属国家、加工者、捕捞方式、输美之前的初级加工者和二级加工者的信息、水产品的种类、产品描述、产品名称、产品形态、数量或重量、捕捞区域、产地、捕捞日期、首次卸货地点、首次卸货日期、产品转运、加工,再次加工或多次加工等信息。产品的全部信息都应该体现在捕捞证明、起运报告、港口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中。
    4.进口商须办理许可证。国家海洋渔业局将现有许可项目联合起来,审批办理“国际渔业贸易许可证”(IFTP)。进口商通过官方指定的国际许可系统网站,提交他们的申请和缴费的电子信息,IFTP所收的费用将至少一年一次。每个进口商只能有一个IFTP,电子或纸质记录信息保留至少5年。
    5.建立验证程序。进口商满足所有美国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制定的与HTS编码一致的要求,否则输入申请将被拒绝。这些应对措施应当包括退运、不允许进入商业运输,或者对输入者或登记进口商执行强制措施。
    6.建立自愿第三方认证和可信贸易者程序。考虑建立自愿水产品第三方认证项目,简化对指定的高风险物种的入境申请程序,但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追溯到产品收获,此判定产品是合法捕捞还是被歪曲事实。建立可信贸易者程序,简化入境处理并且确保所有贸易者在供应链遵守适用的美国规定.
    四、美国IUU法案主要影响美国是我国出口水产品主要贸易国,NMFS期望美国反欺诈法案将于2016年9月起生效,该法案的实施将对我国输美水产品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1.人为抬高了水产品输美门槛。美国已经研究确定了17类(涉及119种HS编码)处于高风险的水产品种类,涉及鳕鱼类、虾、金枪鱼类等常见输美水产品种类,其进口商需向美国政府登记备案。每年需向美国国家海洋渔业局申请办理国际渔业贸易许可证(IFTP),相关信息经美国官方审核合法后方可进口。
    2.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隐私。企业申请办理国际渔业贸易许可证(IFTP),需提供大量商业信息和捕捞信息,部分信息涉及进出口商的商业隐私。另外,我国输美水产品相当一部分为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与原料供应商之间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商联系,搜集相关追溯信息存在诸多困难。繁杂的申报流程,也将延缓货物的通关速度,增加贸易成本。
    3.可能引发他国家连锁反应。目前,该法案仅涉及17个水产品种,但是美国预期在2017年,将其推广到在美国境内销售的所有水产品种类,我国所有输美水产品都将全面遭受法案影响。此外,在目前渔业资源紧张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环境下,美国此举很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示范效应,诱发其他国家抬高水产品进口门槛,给我水产品出口行业带来更大冲击。
    4.企业大幅度增加成本。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输美水产品企业1052家,反欺诈法案最终将覆盖所有输美企业,按目前的设想,出口水产品至少需提供13-17项追溯信息,将会大大的增加企业成本,对追溯体系和通关速度都将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应对建议和措施尽管美国IUU还没有正式实施,但输美水产品捕捞的合法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推进认证互认。第三方认证可以促使供应链上的原料供应商、加工商、贸易商等均遵循统一的规则,符合美国或者欧盟禁止非法捕捞、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通过第三方认证手段使企业持续符合美国法规的要求,并让美方尽快认可中国的认证结果,改变一票一报的通关方式,加快通关速度,降低企业成本。
    2.加强法规跟踪。联合商会、研究机构等多个部门,利用WTO现有规则,对新规进行跟踪评议,指出不合理之处,最大限度的创造公平贸易的环境。

    3.加强企业宣贯。引导企业对出台的一系列法规进行学习,掌握美国的相关要求,并对原料验收和信息申报等环节进行规范和梳理,在原料采购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4.推进行业改革。美国反欺诈法案的实施对中国外贸发展来说也并非都是阻力,也有推动力。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利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来做好改革,从根本上要全面提升中国制造的水平,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的进出口水产品贸易。
    五、IUU对我国进口水产品注册中的启发IUU具有技术贸易壁垒作用,可以把IUU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进口水产品注册的前置条件,提高我国水产品进口注册门槛。
    IUU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和企业诚信管理的作用,把第三方认证、企业诚信管理和快速通关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动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如MSC的做法。我们可以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做法,设立IUU黑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充分发挥IUU产品分类管理的作用,加强风险分析,对风险较高的品种单独列出来,实行特殊的IUU管理,抽丝剥茧,分步骤、分类别的完善进口水产品注册管理制度。(作者系山东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动食科工作,长期在水产品检验监管一线工作,国家认监委第二季“中国好师父”HACCP团队及山东检验检疫局“鲁检好师父”水产品团队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