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紫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紫菜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Laver Association,缩名写:J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江苏省内从事条斑紫菜育苗、养殖、加工、贸易、培训、教育、科研以及为产业服务的事业、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紧密团结全省紫菜行业会员,宣传贯彻国家政策,反映行业诉求,规范和指导产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服务体系,开拓市场,创建品牌,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紫菜生产环境和紫菜食品,促进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推动紫菜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本会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不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教育路31号,邮编:226006。本会的网址是:jslaver.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密切关注国家形势和政策发展,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声音,把国家意志、国家需求和国家利益融合到产业发展之中,维护产业稳定,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全行业社会地位、服务水平和产业质量。

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对接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组织开展紫菜产业有关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调研,向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动参与行业规划,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组织各类技能培训。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和需要,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关键性、普惠性的各类技术培训、学术讲座和行业交流,组织各类论坛、研讨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强紫菜职业教育和培训学习,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开展行业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比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总结交流和推广紫菜产业深化改革、创新创业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4、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组织起草编制或者参与产业技术标准制订;组织会员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跟踪检查;纠正和处理有标不依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提升行业整体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授权开展紫菜产业的统计调研、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5、强化安全生产促进健康养殖。充分利用紫菜养殖低碳环保的优势,不断加强健康养殖管理,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引导产业走低碳环保之路;强化紫菜产业安全、产品安全和紫菜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快速高效的质量溯源体系,缓解和消除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

6、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举办和参与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等,引领会员企业开拓市场,让紫菜食品覆盖更多更广的人群和地域,壮大产业经济地位;协助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推进产业化、智能化进程;致力发展互联网,搭建产业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更好地促进紫菜产品国际化发展,帮助江苏紫菜更好地“走出去”。

7、加强横向联系协作。倡导会员单位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沟通联系,鼓励会员单位与科研院所共建合作协作平台,实现产学研融合发展、创新发展;主动与兄弟省市行业组织以及海藻产业链相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发挥协会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升产业影响力;加强与新兴产业及产业技术的链接, 推进紫菜产业创新发展。

8、承担科研推广项目。围绕江苏紫菜行业前瞻性、全局性、关键性技术,发挥协会专家优势,组织申请各类科研和推广项目,试验推广产业重要技术,培养产业技术队伍和人才,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参与行业技术等级认定、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验收,推动产业提档升级。

9、加强市场宏观管理。调整优化干紫菜交易市场,合理市场布局,防止无序发展;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注重产品质量管理,逐步建立市场交易产品准入制度,提升紫菜行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弘扬市场服务承诺制,健全和实施交易纠纷裁定实施细则;遏制不良交易行为,促进公平交易和诚信建设。

10、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紫菜产业技术与经济合作发展,收集、整理、传递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进一步加大技术、经济、装备和人才的交流合作力度,促进紫菜产业技术与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11、拓展信息服务。努力为会员提供市场、经营、管理、生产和技能提升等咨询服务;对促进紫菜产业发展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通过有关媒介进行推广和宣传;办好协会会刊、网站,编辑出版行业资料,应用现代科技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推动江苏紫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1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体现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鉴于会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参差不齐,协会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的意见”要求,把握问题导向,突出社会反响大、涉及问题多、群众有意见的诚信问题,开展诚信档案建设,加强诚信引导,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将全体会员及会员企业的诚信记录真正作为推荐、评价、赋予各类荣誉和项目的先决条件。

13、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本行业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具有一定规模,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紫菜育苗、养殖、加工、营销和为产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会员;

4、以市、县(市、区)紫菜协(商)会、紫菜交易市场名义入会的为单位会员;

5、服务于紫菜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会员;

6、热心于紫菜产业,在紫菜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的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秘书处初审通过;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获得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会、交易会;各类培训、讲座和本会提供的资料、情报信息等权利;

4、享受干紫菜交易纠纷裁定服务;

5、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执行协会章程、各项规则、制度、决议、决定等;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及时准确地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保守行业内部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暂停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4、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7、决定协会名称变更,协会分立、终止等事宜;

8、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能超过会员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认真、谨慎、独立行使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每届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和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差额选举不得低于1/2,等额选举不得低于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分区域召开或者采取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提醒并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监事的督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2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